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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响:无处躲藏,全国法院向“老赖”宣战!
2018-12-05 10:32:47

导读:辛辛苦苦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胜诉人生活困难,老赖却花天酒地?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长期以来,老百姓“吐槽”的“执行难”有望在两三年内基本解决了!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出指令,上下同心、义无反顾、攻坚克难,确保实现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1.啥叫“基本解决执行难”
最高法强调,要明确方向,准确把握“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要明确总体目标,在两到三年内,实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正确认识执行难,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解决执行难的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
 
2.攻坚战的“第一枪”往哪儿开
 
最高法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牢牢把握信息化发展带来的难得历史机遇,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完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推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实现执行模式的历史性变革。要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切实把执行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建设和应用全国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实现阳光执行。要规范执行拍卖行为,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要积极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打响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第一枪”,实现执行案款流转与发放的透明高效,做到全程留痕、全程公开。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有序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形成审判权与执行权的互相制约和监督。要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要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要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实现系统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的自动衔接。
 
3.靠哪些人来基本解决执行难
 
最高法强调,要进一步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高素质人才保障。全国法院广大执行工作人员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队伍,有着优良的光荣传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必须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要充分关心关怀执行干警,杜绝在司法改革中将执行人员一刀切排除在法官员额之外的极端做法,符合法官入额条件的应当入额,确保执行实施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裁定权由法官行使。要合理确定和配备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比例,未达到人员配备比例要求的,要调整充实到位,并确保执行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及任职资格。要大力加强执行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不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廉洁执行。
 
附: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44部门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