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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判给谁?

案件描述:
主办律师:孙德龙,联系方式:022-87028496    022-87028867
事件
王某与李某婚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双方在生活理念、兴趣爱好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未建立稳定的夫妻关系,也没有生育子女。双方本想协议离婚,但是对于婚后买的房产怎么分割达不成一致。王某遂委托邢律师起诉离婚,让法院判决财产的分割。
判决
庭审中双方仍然就房屋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房屋贷款未还清,双方又均想要房屋。因房屋在王某名下,在房屋竞价环节邢律师让王某比李某出价略高,并且让王某准备出补偿李某的款项存在法院。因李某没有生活来源,拿不出房屋补偿款。最终法院将房屋判给了王某,又王某向李某支付补偿款600000元。
评说
房产在谁名下,法院就会判给谁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诉讼中一般由双方先行协商房屋归哪一方,得到房屋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考虑到判决书的执行问题,一般法官会考虑得到房屋的一方是否有能力想另外一方支付补偿款。本案中虽然房屋在王某名下,但是法官判给王某的主要原因却是王某可以拿出补偿款,李某出价低,又拿不出补偿款。综合考虑,将房屋判给王某比较合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