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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你名下就是你的吗?

案件描述:
主办律师:邢栋、孙德龙,联系方式:022-87028496    022-87028867
事件
杨某和汪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为二婚,无共同子女。汪某和罗某是母女关系,2012年杨某和汪某计划在天津购买房屋,由于二者年龄问题不能办理贷款,且考虑到罗某可用此房子办理户口问题,故二者出资将房子登记在罗某名下。杨某和汪某确定购买房屋后,按照商品房合同约定由杨某将首付款分两次按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汪某,汪某转入房地产销售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每月贷款由杨某转账给汪某,之后汪某转账给罗某偿还银行贷款。杨某和汪某自交房后一直居住该房屋。现杨某和汪某想让罗某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汪某名下,罗某不同意。杨某与汪某无奈遂委托邢律师起诉到法院确认该房屋归杨某和汪某共同所有。
判决
庭审中邢律师、孙律师将杨某、汪某向罗某转账的记录都交到法院,证明该房屋系杨某和汪某共同出资购买并对该房屋实际占有并使用,且所有的房产手续均俩人持有,能够证实该房产所有权人是杨某和汪某。虽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登记行为只是设定民事权利变动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而登记的物权并不排除实际所有权人。庭审中罗某承认是汪某每月还贷,但认为是对自己的赠与,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是赠与。故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杨某和汪某 。
评说
为什么房屋登记在罗某名下,但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杨某和汪某?
首先,杨某和汪某计划在天津购买房屋,由于二者年龄问题不能办理贷款,且考虑到罗某可用此房子办理户口问题,故二者出资将房子登记在罗某名下。故能看出登记在罗某名下是事出有因的。
其次,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是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打到汪某名下,也是汪某将首付款打到的房地产销售商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后期也是汪某每个月还着房屋的贷款。罗某主张赠与是没有任何证据的,且汪某在天津没有其他住房,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小。
再次,购买房屋后杨某和汪某一直居住在此房屋,且房屋的所有手续材料都在杨某和汪某手里。故能证实杨某和汪某为实际所有权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