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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爸爸,却由妈妈养?

案件描述:
主办律师:陆雪燕,联系方式:022-87028496    022-87028867
事件
李某与刘某婚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后因为家庭琐事以及孩子教育问题发分歧,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离婚时孩子4岁,为男孩,法官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问题,遂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李某(孩子爸爸)。但是因为孩子一直由刘某带大,离不开刘某,法院判决后,孩子仍然一直由刘某照看,李某多次去刘某居住的地方想要抱走孩子,孩子均哭闹不止,因此刘某与李某多次发生冲突,甚至闹到派出所才能平息。刘某无奈,遂委托陆律师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判决
庭审中双方仍然就孩子的抚养权达不成一致,李某对于孩子抚养权坚决不肯让步。陆律师提交了孩子从出生一直到开庭前与刘某一起生活的证据,包括刘某带孩子游玩、送孩子上学、陪着孩子上兴趣班等等,最终法院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变化对孩子的成长不利,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刘某。
评说
孩子抚养权变更很难吗?
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或者母亲,参考多方面因素,包括:父母的收入条件、居住条件、父母给孩子提供的成长环境、孩子年龄、性别等等。本案中,4岁的男孩判给父亲,其实也是出于对孩子日后的成长考虑,但是刘某、李某离婚后,李某并没有实现孩子的抚养权,相反刘某对孩子每天陪伴、照顾,建立了孩子稳定的成长环境,所以最终法院才会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不宜变化,将孩子判给了刘某。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