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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出现,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案件描述
主办律师:孙德龙,联系方式:022-87028496    022-87028867
事件
王某某和张某曾经为同事关系,张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王某某借了55000元钱,并签订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9月16日还款,张某将驾驶证、社保卡交由王某某作为担保。王某某从自己银行卡内取出钱后交给张某。到了还款日期,张某却销声匿迹,王某某无奈故委托孙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判决
本案中,因穷尽一切办法也联系不到被告,最后通过发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信息,并缺席审判。虽然王某某借给张某钱时没有转账的流水记录,但是结合王某某取出55000元的时间刚好与借条签订的时间吻合,并且王某某持有张某的重要身份证件。孙律师认为作为原告,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息。
评说
被告联系不到,原告举证责任增加了吗?
首先,借条是有效的。
借条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约定的,且借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故借条的内容是针对于双方是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其次,作为原告,无论被告是否到庭,举证责任均是一样的。
虽然张某未到庭,但是王某某的证据已经能说明基本的事实,即已经达到了举证责任,被告不到庭,等于放弃了答辩的权利,所以即使被告联系不上,原告也应该即使维护自身的权益,否则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