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主办律师:邢栋、贾月芹,联系方式:022-87028496 022-87028867
事件
苏某通过我爱我家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张某名下的房产。双方在房管局签订了网签协议之后,苏某申请贷款,并准备好了首付款。由于限贷原因,银行贷款批准后一直未打进资金监管账户。后因房价上涨,张某不同意出卖房屋,并且以贷款一直未打进资金监管账户为由,主张苏某违约。苏某无奈委托邢律师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调解
庭审中邢律师、贾律师认为,由于银行的原因导致房款未到,不属于苏某违约,苏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张某无故不履行合同,苏某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经法院调解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张某无权拒绝履行合同。最终张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跟苏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评说
二手房买卖中银行原因导致贷款放缓,买方是否属于违约?
二手房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中,双方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需要看双方的合同具体怎么约定,或者双方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本案中苏某均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贷款部分放缓,是因为银行的原因,不属于苏某的责任。所以张某主张苏某违约是于法无据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