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主办律师:张志杰、刘阳,联系方式:022-87028496 022-87028867
事件
熊某于2016年10月13日入职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岗位。工作中受伤,经治疗确定65%的三烫伤度。事故发生之后没有报警,由于公司未给熊某缴纳社保,熊某住院期间医药费花费了五十多万。事故发生后熊某一直和公司在协商赔偿的问题,但是迟迟没有消息,故委托律师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由于熊某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缴纳记录,律师遂先请求确认熊某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
张律师、刘律师律师建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第一份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以此来证明单位老板贾某给当事人熊某打了医药费。第二份是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首页,证明是老板贾某带熊某去医院治疗。第三份是视频录像,证明当事人熊某在贾某的公司工作至今。公司方面没有出具什么证据材料,在仲裁庭开庭之后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裁决确认熊某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评说
申请工伤认定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走劳动仲裁程序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确定劳动关系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中仲裁庭根据熊某提供的证据认定了熊某跟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